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83號
TNDM,113,附民,238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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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3號
附民原告 楊春佩
附民被告 林安東 生前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 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安東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
因被告林安東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
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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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