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2號
附民原告 陳秋吟
伍翊任
前列陳秋吟、伍翊任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世勳律師
前列陳秋吟、伍翊任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附民被告 林安東 生前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 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安東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陳秋吟、伍翊
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林
安東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不
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
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