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74號
TNDM,113,附民,2174,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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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4號
附民原告 歐屺尊
附民被告 余淑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余淑榮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
,是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本無庸徵收裁判費用,且本件於
訴訟過程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本院自無庸命當事人
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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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