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94年度,31號
HLHV,94,重上,31,200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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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來勻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上 訴 人 己○○○
      乙○
      申○○
      甲○○
      酉○○
      戊○○
      丁○○
被 上訴人 未○○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上訴人 子○○
      寅○○
            樓
      卯○○
            二九號
      癸○○
            巷十八號三樓
      壬○○
            號之三
      丑○○
            段一0五號七樓
前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前 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辛○○○
            十號三樓
被上訴人  庚○○
            巷十七弄一號之四
      午○○
            段一二六巷九之二號六樓
      巳○○
            段二四巷五號四樓
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
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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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