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來勻德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上 訴 人 己○○○ 乙○ 申○○ 甲○○ 酉○○ 戊○○ 丁○○被 上訴人 未○○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辰○○被 上訴人 子○○ 寅○○ 樓 卯○○ 二九號 癸○○ 巷十八號三樓 壬○○ 號之三 丑○○ 段一0五號七樓前 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前 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辛○○○ 十號三樓被上訴人 庚○○ 巷十七弄一號之四 午○○ 段一二六巷九之二號六樓 巳○○ 段二四巷五號四樓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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