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7號
附民原告 王晏隆
附民被告 劉士魁
黃逸萱
董伊庭
何湘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