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
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陽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振陽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
判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且本
院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諭知被告應自113年
10月14日起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收受物件。
三、因被告已於113年12月3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執助己字第1961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執行
另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被告既另
案執行中,且本案業已判決,是前述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
日即113年12月3日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應自113年1
2月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