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IEN QUE(阮進桂)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嫌疑重大,其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經通緝到案,有逃
亡之事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
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
押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2日審理時訊問被
告,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
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為逃逸之外籍移
工,非法滯留在台期間,居無定所,於審理期間,傳拘無著
,最終經通緝而緝獲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參以所犯殺人
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通
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羈押
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代替,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