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19號
TNDM,113,訴,719,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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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61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育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蔡育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2日11時51分許,在其臺
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住處外,向綽號白目仔之「林
豐毅」購買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嗣於113年7月23日17時37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其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
扣得蔡育安所持有如附表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23至130頁)、現場及扣案物品
照片12張(警卷第133至138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
  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3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140號卷第31頁)附卷
  可以佐證。
 ㈡被告蔡育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育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案犯行;所持有第二毒品之純質淨
重合計為20.892公克,僅略逾20公克;及被告於警詢時所稱
其持有上開毒品之目的是供己施用(警卷第7頁);暨其犯
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
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3.255 公克(驗前淨重21.080公克 ;驗後淨重21.064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6.339公 克(驗前淨重10.292公克; 驗後淨重10.267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98公 克(驗前淨重2.004公克; 驗後淨重1.98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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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