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01號
TNDM,113,聲保,201,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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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煥達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煥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煥達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232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期為114年3月8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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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