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0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 刑 人 蔡旻益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
聲字第428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
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 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 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 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 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蔡旻益(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 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107年度抗字第18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等情,有前揭裁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所 為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之主文,其文義已甚明瞭,難認有何 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疑義之處。至於聲明疑義意旨指摘 原裁定之量刑違法等語,核屬裁定有無違背法令之疑義,並 非對於原裁定主文之意義產生疑義,參考前揭說明,本件聲 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