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64號
TNDM,113,聲,236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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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怡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怡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於受刑人預先以書面陳述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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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