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黃珏雯
被 告 熊茂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6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
判例參照)。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適格,即「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應以被訴之犯罪事實為限。
四、經查:
(一)被告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傳佳知寶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下稱傳佳知寶公司)之負責人,其雇用原
告期間,僅於原告到職時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然
遇其月薪資調漲時,卻未依規定將調漲後之月投保薪資通
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致勞保局、健保署陷於錯誤,
誤認原告所應適用之月投保薪資等級、退休金月提繳等級
,使傳佳知寶公司因此獲有短繳雇主應負擔各項保險費金
額及退休金提繳金額之不法利益,被告因而觸犯詐欺得利
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861號刑事判決在案。
(二)由上可知,被告所犯詐欺得利罪,其行為對象為勞保局、
健保署,亦即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應為勞保局、健保
署,並非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不
得就其主張之失業補助短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短缺、資
遣費、慰撫金等,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故
認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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