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418號
TNDM,113,簡,4418,202412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尚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0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尚航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ALV-030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8行「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及第4行車號「ALV-0
3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得利之犯意」、「車號「A
LV-0308」號」。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載。
二、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條規定,屬於行車之許可憑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
證,若加以變造,應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
第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葉尚航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自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起懸掛偽造
車牌起至同年8月9日23時16分為警查獲止,行駛於國道上,
而反覆使用本案偽造車牌2面,多次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通行
費,被告所為期間密接、手段一致,顯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
為之,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之一行為
。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詐
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係因本案車輛遭吊扣車牌,僅為方便繼續駕駛上
開自用小客車,即未經公路監理主管機關同意,透過通訊軟
體購得2面偽造之ALV-0308號車牌,並將車牌懸掛在其所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之,顯見其動機不良,並詐得免給
付ETAG過路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損及楊鎧駿權益,亦影響
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
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自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承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7頁受訊
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所有並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之扣 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偽造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宣告沒收。
 ㈡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雖獲免繳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國道通行費用之利益,惟 被告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諾賠償新臺幣1萬元 予告訴人,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9頁)。倘於本 判決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 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通行時間 路段 通行費合計 (新臺幣) 1 113年7月20日 18:28-19:46 仁德系統-永康 永康-仁德系統 50.3元 2 113年7月21日 00:56-04:04 關廟-古坑 雲林系統-仁德系統 225元 3 113年7月21日 17:38-23:59 仁德系統-中投 中投-鼎金系統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430.9元 4 113年7月22日 22:40-23:34 仁德系統-麻豆 麻豆-仁德系統 64.4元 5 113年7月23日 10:14-10:32 仁德系統-高雄九如 42.8元 6 113年7月23日 13:59 岡山-楠梓 7元 7 113年7月23日 17:01-17:10 燕巢系統-關廟 31.1元 8 113年7月24日 20:49-20:57 大灣-麻豆 24.9元 9 113年7月25日 00:06-00:18 麻豆-仁德 28.3元 10 113年7月25日 11:08-11:10 大灣-臺南系統 10.8元 11 113年7月25日 19:17-19:20 臺南系統-大灣 10.8元 12 113年7月26日 13:18-13:24 仁德系統-臺南系統 18.1元 13 113年7月27日 08:41-10:22 仁德系統-岡山 岡山-仁德 62.7元 14 113年7月28日 00:09-02:26 仁德-仁德系統 仁德系統-仁德 仁德系統-關廟服務區 關廟服務區-仁德 31.8元 15 113年7月30日 09:04-09:28 仁德系統-楠梓 楠梓-瑞隆路出口匣道 46.6元 16 113年7月30日 11:36-11:53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42.8元 17 113年8月2日 11:30-11:35 臺南系統-大灣 10.8元 18 113年8月4日 00:07-01:36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59.6元 19 113年8月6日 13:23-13:53 仁德系統-高雄中正路 46.6元 20 113年8月6日 20:25-20:39 楠梓-仁德 33.3元 21 113年8月9日 22:20-23:16 仁德-古坑文化路 111.7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567號  被   告 葉尚航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尚航因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竟基 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中旬某日, 在省道86線橋下某處所,以新臺幣4,500元之價格,向真實 姓名不詳綽號「阿桐」之男子購得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 牌2面,旋即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 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號牌之正確性及車號000-0000號號牌之 真正使用人楊鎧駿葉尚航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1之通行時間,駕 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如附表編號1-21所示 之國道高速公路路段,規避繳納通行費,而取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嗣葉尚航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於11 3年8月10日2時50分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投服務區為 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楊鎧駿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 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葉尚航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鎧駿之指訴。
 ㈢偽造車牌2面扣案。
 ㈣查獲照片3張、遠通電收ETC扣款明細手機畫面截圖多張、ETC



影像截圖1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罪數: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1罪及詐欺得利21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通行時間 路段 通行費合計 (新臺幣) 1 113年7月20日 18:29-19:46 仁德系統-永康 永康-仁德系統 50.3元 2 113年7月21日 00:56-04:04 關廟-古坑 雲林系統-仁德系統 225元 3 113年7月21日 17:38-23:59 仁德系統-中投 中投-鼎金系統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115.8元 4 113年7月22日 22:40-23:34 仁德系統-麻豆 麻豆-仁德系統 64.4元 5 113年7月23日 10:14-10:32 仁德系統-高雄九如 42.8元 6 113年7月23日 13:59 岡山-楠梓 7元 7 113年7月23日 17:01-17:10 燕巢系統-關廟 31.1元 8 113年7月24日 20:49-20:57 大灣-麻豆 24.9元 9 113年7月25日 00:06-00:18 麻豆-仁德 28.3元 10 113年7月25日 11:08-11:10 大灣-臺南系統 10.8元 11 113年7月25日 19:17-19:20 臺南系統-大灣 10.8元 12 113年7月26日 13:18-13:24 仁德系統-臺南系統 18.1元 13 113年7月27日 08:41-10:22 仁德系統-岡山 岡山-仁德 62.7元 14 113年7月28日 00:09-02:28 仁德-仁德系統 仁德系統-仁德 仁德系統-關廟服務區 關廟服務區-仁德 31.8元 15 113年7月30日 09:04-09:28 仁德系統-楠梓 楠梓-瑞隆路出口匣道 59.2元 16 113年7月30日 11:36-11:53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42.8元 17 113年8月2日 11:30-11:35 臺南系統-大彎 10.8元 18 113年8月4日 00:13-01:36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59.6元 19 113年8月6日 13:23-13:53 仁德系統-高雄中正路 46.6元 20 113年8月6日 20:25-20:39 楠梓-仁德 33.3元 21 113年8月9日 22:20-23:16 仁德-古坑文化路 111.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