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4102號
TNDM,113,簡,4102,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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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紹彥


(現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甘紹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亨堡夾心麵包壹個、熱狗壹條、茶葉蛋壹顆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甘紹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
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意識,對社
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有危害,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之素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
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屬平和,兼衡
其所竊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大亨堡夾心麵包1個、熱狗1條、茶葉蛋1顆 ,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因其事後並未返還或為任 何賠償,為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098號  被   告 甘紹彥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甘紹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7月28日13時18 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即統一超商東龍門市內, 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大亨堡夾心麵包1個、熱狗1條、所長茶葉 蛋1顆(價值合計新臺幣65元)等商品。得手後,藏置於側 背包內,未經結帳,攜出店外,並騎乘車號000–LSH號機車 離去。嗣該門市店長李一峯盤點商品時發現商品短少,經調 閱監視錄影紀錄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一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甘紹彥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一峯於警詢之指訴。
(三)監視錄影紀錄暨截圖。
(四)車號000–LSH號機車車籍資料1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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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