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127號
TNDM,113,易,2127,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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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亷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營毒偵字第20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鄧亷一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參包、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
之物品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鄧亷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復經該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9號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後,認已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
於民國110年6月23日釋放,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以下簡稱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
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2年11月4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
  號前,於其所乘坐之汽車車內,將海洛因摻入生理食鹽水後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㈡於112年11月4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
  號前,於其所乘坐之汽車車內,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
  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3時10分許,經警獲報前往臺南市○○區○○里○
  ○000 ○0 號前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33至45頁)、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
片6張(警卷第57至61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卷第55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
對照表(尿液編號:112A058)(警卷第53頁)、臺南市政府
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2A058)(
偵卷第5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卷第83至85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偵卷第99至102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偵卷第13至26、35至37頁)附卷可以佐證。
 ㈡被告鄧亷一於警詢、偵查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時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行為
,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2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
罰。
 ㈡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案犯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
所生危害非大;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於本院所述其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狀況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 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品係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屬被告 所有,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306公克 驗後淨重1.292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840公克 驗後淨重0.830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765公克 驗後淨重0.753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0.261公克 驗後淨重0.250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584公克 驗後淨重1.574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前淨重1.599公克 驗後淨重1.585公克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6包 1.原扣案編號7至11、  15。 2.合計淨重7.79公克(  驗餘淨重7.64公克)  ,純質淨重4.80公  克。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7包 1.原扣案編號12至14  、16至19。 2.合計淨重3.11公克(  驗餘淨重2.98公克)  ,純質淨重2.63公  克。 9 注射針筒 4支 10 吸食器 1個 11 塑膠綁帶 1條 12 生理食鹽水 3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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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