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78號
TNDM,113,單禁沒,278,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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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NDASAK WATTHANA(瓦塔那)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外包裝袋伍
枚)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ANDASAK WATTHANA(中文名瓦塔那
,下稱瓦塔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而附表被告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
5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08年8月10日為警查扣之
白色結晶5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如附表所
示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在卷足憑,則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且包裝
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
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
而不可完全析離,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附表所載甲基
安非他命及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
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及數量      鑑   定   結   果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五包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071公克,檢驗後淨重0.06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8年度安保字第639號 2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138公克,檢驗後淨重0.128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085公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0.052公克,檢驗後淨重0.04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送驗白色結晶1包轉碼編號:B00000000 (0)檢驗前淨重3.081公克,檢驗後淨重3.071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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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