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74號
TNDM,113,單禁沒,27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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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萊恩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陸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萊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
第2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後淨重0.176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76公克)係第
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
548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
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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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