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傑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傑夫經警查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下
午1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O居處,施用第
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6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
行6個月以上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已於民國1
13年5月20日釋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
署)檢察官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
銷毀,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
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6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個月
以上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已於113年5月20日
釋放,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被
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7包、海洛因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12年10月1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
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6日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
O號)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7日
調科壹字第OOOOOOOOOOO號)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
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9
個,均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
,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驗餘淨重 (公克) 檢驗機關報告 保管字號 原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驗後淨重0.22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 110年安保687 110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112毒偵緝457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123公克、3.61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 112年安保828 112年度營毒偵字第190號 海洛因 2包 檢餘淨重分別為0.17公克、0.7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OOOOOOOOOOO號) (見113年度聲沒字第557號卷) 112年毒保209 3 甲基安非他命 4包 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15公克、0.541公克、0.844公克、0.96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6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 113年安保149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