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66號
TNDM,113,原附民,66,202412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劉曉禎
被 告 陳約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
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於113年12月3日始具狀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起訴顯有未合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