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977號
TNDM,113,交易,977,202412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沁亞



李昆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院偵字第1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1.被告賴沁亞於民國112年9月20日22時19分許,無駕駛執照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吳俊穎,沿臺南市
安平永華路2段外側快車道偏左側自東往西方向行駛,行
永華路2段與永華四街口時,本應注意右轉應注意右後方
直行車,李昆泓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
賴沁亞右後方外側快車道偏右側,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不得
以超越速限每小時40公里之車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道
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且視距良好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
賴沁亞貿然右偏而與超速直行之李昆泓發生碰撞,賴沁亞
因而受有右下肢挫傷之傷害,李昆泓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
痛之傷害。賴沁亞李昆泓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均主動
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2.案經賴沁亞李昆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李昆泓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賴沁亞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
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李昆泓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被告賴沁亞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
罪嫌,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沁亞撤回對於被告李昆泓
之過失傷害告訴,告訴人李昆泓撤回對於被告賴沁亞之過失
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9及8
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