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715號
TNDM,113,交易,715,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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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成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劉家成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1段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慶和路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
前,本應注意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車輛面對紅燈號
誌,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應注意
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
等客觀環境,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卻疏未注意及此,
在長和路口之行車管制號誌方轉換為紅燈,竟自長和路停止
線貿然直行,進入岔路路口,嗣有吳慧韻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慶和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與劉家成
所駕駛車輛發生碰撞,吳慧韻車輛因此打滑失控撞上路旁施
工護欄,因此受有左側第二肋骨、第三肋骨、第四肋骨、第
五肋骨、第六及第七肋骨骨折並左側創傷性氣胸及左側鎖骨
骨折之傷害。劉家成於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
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吳慧韻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其作成並無違法、不
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
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須證據排除之情事所取
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先予
敘明。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家成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
慧韻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畫
面截圖資料、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及行車紀錄器光碟1張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足憑。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
號誌;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分別訂有
明文。被告參與道路交通,自應遵守上述交通規則,而依卷
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本案事故發生時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貿然闖越紅燈,肇致本案
車禍;再者,本院依職權將本案經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會鑑定,亦認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依號誌指示行駛,
闖越紅燈,為肇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亦有該會113
年9月13日南市交鑑字第1132088653號函覆鑑定意見書1紙,
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嗣並到院接受裁判
,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應負全責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甚重,足
認被告犯罪手段較惡,所生損害且重,甚屬不該,並審酌被
告坦承犯行,本案肇事後,除車禍當日前往奇美醫院探視後
即不聞不問,完全未賠償告訴人,於本院經通緝到案之犯後
態度,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從事粗工、獨居之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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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