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1236號
TNDM,113,交易,123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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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麗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麗葉於民國113年1月23日23時9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
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安和路2段36巷交叉路
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蔡菡恬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安和路2段同向行駛於楊麗葉車輛
右側,行經安和路2段36巷前時,驟然向左偏駛致兩車發生碰
撞,蔡菡恬人車倒地,受有右下肢擦傷、左上肢左下肢及左
軀幹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菡恬提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
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蔡菡恬與被告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
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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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