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洪立芳
被 告 黃嘉德
葉冠成
上列被告黃嘉德、葉冠成、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詐欺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籃育成、王禹傑
、杜冠宏部分另行判決;被告蘇僑川、王瑋澤、蕭駿勝、施文鵬
部分俟審結後另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