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12號
TNDM,112,附民,512,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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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洪立芳
被 告 籃育成
王禹傑
杜冠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籃育成王禹傑杜冠宏被訴詐
欺等案件(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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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