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惠玲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2
186、2204、2374、2474號、112年度偵字第23773、24653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營偵字第3373號、112年度偵字第3365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被告業於113年12月21日死亡,有被告之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見本院卷第177頁)在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任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