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43號
TPDV,113,除,2043,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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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吳秉性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721911-2 1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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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