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陳俊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96173-5 1 150 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11819-0 1 7 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6285-0 1 7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