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18號
TPDV,113,除,2018,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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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邱芙榕(即董永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23838-3 1 1000 2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23839-1 1 1000 3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30660-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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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