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林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1856990 1 1000 002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185698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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