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張伯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2-01-1005637-3 1 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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