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郭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3年除字第19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4-01-1008950-8 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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