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蔡惠嬿
代 理 人 蔡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289212-7~98ND0289217-6 6 6000 ㈡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21247-5 1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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