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白劉秀娘(即白清涼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549385-5 1 3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FX-0594597-2 1 30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45735-5 1 49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95769-9 1 56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26442-0 1 30 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69581-8 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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