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黃艷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1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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