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成又湘(即成佩璋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詹麗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48791-2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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