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吳振豐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35244-3 1 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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