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904號
TPDV,113,除,190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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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謝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4-01-1013085-1 1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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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