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黃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末日1
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
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78843-2 1 984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