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袁國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39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5日屆
滿(同年11月23日、24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5日為
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3年11月25日上午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
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1月25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65707-5 1 1000 002 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83885-9 1 1000 003 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442-9 1 320 004 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1548-0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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