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863號
TPDV,113,除,1863,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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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楊森森
代 理 人 林俊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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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