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吳昭明
代 理 人 黃國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以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29250-9 1 44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