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9號
聲 請 人 王清輝(即王添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附表:
案 號:113年度除字第1829號
發行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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