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796號
TPDV,113,除,1796,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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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

訴訟代理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445564-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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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