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103043-7 1 1000 002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103044-9 1 1000 003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3746-7 1 200 004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58510-4 1 220 005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X-078620-1 1 600 006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X-096267-8 1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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