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774號
TPDV,113,除,1774,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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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恒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新
訴訟代理人 江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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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