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751號
TPDV,113,除,1751,202412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陳志成(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淑芬(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詹寶玉(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佑霖(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品先(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澤羽(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莫群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淑卿(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原屆滿
日113年10月10日為假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