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楊宿寶
代 理 人 劉銘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89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2202-4 1 240 2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19882-8 1 47 3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25931-5 1 94 4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31764-8 1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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