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08號
原 告 廖杜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敏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
,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
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