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82號
TPDV,113,訴,682,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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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陳彥騰
被上訴人 張錫興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複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
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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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