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816號
TPDV,113,訴,681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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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16號
原 告 李鳳琴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冠妤律師
被 告 謝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33頁)可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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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